114.10.02
動員教召

報名「後備軍人志願參加教育召集」資格有哪些?

一、依「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及志願參加召集辦法」第5條規定,志願接受教育召集者,應符合軍事需要及下列條件:
(一)    退伍後未滿12年。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
(二)    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1或2。
(三)    無「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6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定情形者,說明如下:
1.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犯前2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    未納入當年度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對象。
二、報名:點選「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全球資訊網(https://afrc.mnd.gov.tw/EFR/ReturnTraning.aspx),進入「後備軍人志願參加訓練」之「參加教育召集」申請報名系統,完成員額查詢及意願調查申請資料填註。

 

業管單位:全民防衛動員署
聯絡資訊:陳昭龍中校02-2311-1501分機262333

114.10.02
動員教召

召集優待條例優待對象與內容是什麼?

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規定,說明如下:
一、第4條,後備軍人志願參加召集、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合計達5次者,應自第5次起,每次完成訓練後,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
二、第5條,後備軍人自當年度解除召集之日起1年內,持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及解除召集證明書至國軍醫療院所就醫,得享有免掛號費之優惠。
三、第6條,後備軍人於前條所定期間內,得憑解除召集證明書至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所屬福利站購物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所屬國軍英雄館自費住宿。
四、第7條,後備軍人接受召集期間,其所屬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公假,薪資照給。
五、第8條,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但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之。

 

業管單位:全民防衛動員署
聯絡資訊:陳昭龍中校02-2311-1501分機262333

114.10.02
動員教召

軍事勤務隊服勤範圍有哪些?

依「召集規則」第27條規定,說明如下:
一、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及醫院等設施之搶修。
二、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油管等設施之搶修。
三、戰場工事構築及阻絕之設置。
四、軍品及重要物資之裝卸及運輸。
五、傷患之運送、救護及軍墓勤務之執行。
六、協助地方治安、自衛、防空等勤務支援。

 

業管單位:全民防衛動員署
聯絡資訊:陳昭龍中校02-2311-1501分機262333

114.10.02
動員教召

動員召集預告書的作用是什麼?

一、依「召集規則」第6條第3項規定,對於納入年度動員召集名冊之應召員,應以動員召集預告書郵遞方式送達通知其預為應召之準備。
二、後備軍人可透過預告書中的QR Code,連結至「召集查詢系統」先期掌握動員(教育)召集相關資訊。
三、系統上顯示的召訓日期僅供參考,實際報到日期另以教育召集令標示為主。

 

業管單位:全民防衛動員署
聯絡資訊:陳昭龍中校02-2311-1501分機262333

114.10.02
動員教召

後備軍人召集條件有哪些?

依兵役法第39條規定,召集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時,除軍官、士官之召集,應視軍事需要之軍職專長及階級、年齡、體力以定順序外,士兵之召集,依下列規定以定順序:
一、動員召集及戰時人員補充與軍事警備之臨時召集,以適合作戰要求為準,按年次與軍職專長順序召集之。
二、停役原因消滅回役、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得優先辦理入營。
三、教育召集及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依軍職專長教育之需要召集之。
四、勤務召集,依補充兵及常備兵後備役順序召集之。
五、點閱召集,按離營時間之久暫及動員需要以定其順序。

 

業管單位:全民防衛動員署
聯絡資訊:陳昭龍中校02-2311-1501分機26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