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0.02
動員教召

擔任輔導幹部能享有哪些權益?

依「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輔導幹部,除依第17條規定,得支領各項費用外,並享有下列權益:
一、執行後備軍人輔導各項工作、服勤及訓練時,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得為其辦理有關保險事項。
二、優先列入年度後備軍官及士官晉任。
三、對輔導組織著有貢獻者亡故後,得申請忠義狀或覆蓋後備軍人旗。
四、輔導幹部及其眷屬如有喜慶或病困喪葬時,得視需要適時予以祝賀或慰問。
五、參加輔導組織之訓練、服勤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得請領相關給付。
六、輔導幹部憑服務證至國軍醫院就醫享有免掛號費及自費健康檢查減費之優待。
七、輔導幹部個人及其眷屬發生重大變故,應適時慰助。
八、輔導幹部憑服務證至國軍服務作業單位、國軍福利站及國軍英雄館享有比照榮民之優惠。

 

業管單位:全民防衛動員署
聯絡資訊:陳昭龍中校02-2311-1501分機262333

114.10.02
動員教召

參加輔導幹部資格有哪些?

一、依「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第9條第2項及第13條第2項規定,輔導中心各級幹部,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後備幹部訓練班(以下簡稱後幹班)結業。
(二)年齡在60歲以下。
(三)身心正常,品德端正,且有正當職業,並居住當地或在當地工作。
二、符合上述資格者,直接向各縣市輔導中心報名,經輔導中心遴選推荐,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定聘任,並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備查。

 

業管單位:全民防衛動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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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0.02
動員教召

儘後召集申請條件及期程為何?

一、依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予儘後召集:
(一)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
(二)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
(三)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
(四)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
二、各款自每年4月1日起開始申請,其第1款、第3款及第4款於5月31日截止申請;另第2款配合學校期程,於就讀學校正式上課日後2個月內截止申請。

 

業管單位:全民防衛動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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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0.02
動員教召

逐次召集申請條件及期程為何?

一、依兵役法施行法第29條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予逐次召集: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簡任十一職等及比照簡任十一職等以上人員。
(二)在會期中之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
(三)各級法院之法官、檢察署之檢察官。
(四)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
(五)直接辦理兵役工作之役政或警察人員。
(六)國防部所屬之聘僱人員。
(七)正在辦理救災或救護傷患中之人員。
(八)由政府選派因公出國之人員。
(九)擔任戰地重要工作之人員。
二、各款自每年4月1日起開始申請,其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至第9款於5月30日截止申請;另第4款配合學校期程,於10月31日截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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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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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列入國防工業緩召機構?

依「國防工業緩召機構申請作業規定」第1、2點辦理作業說明如下:
一、需求單位檢附重要事實佐證資料,呈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及國防部審議核定。
二、申請案件經書面審議與聯合審議合格後,由國防部以公文書函送業管機關憑辦緩召作業。

 

業管單位:全民防衛動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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