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依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軍事機關通報相關機關管制之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以下合稱演訓)場域,於演訓期間,視為軍事營區。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軍事機關通報之方式、內容、管制場域之公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辨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茲為明確軍事機關通報相關機關之方式、內容及演訓場域之公告方式,參酌現行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爰擬具「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案。
二、草案條文內容摘要:
鑑於演訓場域,係指以訓練或測驗為目的而實施模擬作戰行為之空間,如漢光演習、河口防護演訓、海邊登陸操演、戰機訓練及實彈射擊場、射擊目標區、危險區之場地及區域。故草案相關通報作業涉及層面廣泛,影響人民行動自由,並與人民權益有重大關聯,廣受社會高度關注。
三、公告事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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