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告 105.12.21 發布單位:政務室(委商)

一、前言

鑑於「民用航空法」不適用軍用航空站及飛行場,為維護軍事飛航安全,並確保戰訓任務執行順遂,本部制定「軍用航空法」,期能藉此法規規範軍用航空站及飛行場週邊禁限建、禁止施放飛鴿、有礙飛行物體及飛安事件調查權責等事項,俾能保障軍事飛航安全,健全國軍飛航制度

二、草案條文內容:

「軍用航空法」草案,訂有「總則」 (制定目的、用詞定義)、「軍事航空人員」、「軍用之航空站、飛行場及助導航設施」、「飛航安全」、「罰則」、「附則」等,計六章節三十六條條文

三、公告事項:

(一)「軍用航空法」草案主要補充民用航空法、要塞堡壘地帶法及國家安全法等,在維護軍事飛航安全方面之不足,有關禁限建、禁止施放飛鴿、有礙飛行物體、噪音補償等限制,與本部現有法規及後續推動法案不相牴觸

(二)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建議修正,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1軍用航空法草案-總說明1208-1.docx

1軍用航空法草案-總說明1208-1.odt 

2軍用航空法草案-條文表1208-2.docx 

2軍用航空法草案-條文表1208-2.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