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0.02
動員教召

參加輔導幹部資格有哪些?

一、依「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第9條第2項及第13條第2項規定,輔導中心各級幹部,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後備幹部訓練班(以下簡稱後幹班)結業。
(二)年齡在60歲以下。
(三)身心正常,品德端正,且有正當職業,並居住當地或在當地工作。
二、符合上述資格者,直接向各縣市輔導中心報名,經輔導中心遴選推荐,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定聘任,並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備查。

 

業管單位:全民防衛動員署
聯絡資訊:陳昭龍中校02-2311-1501分機262333

114.10.02
動員教召

儘後召集申請條件及期程為何?

一、依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予儘後召集:
(一)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
(二)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
(三)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
(四)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
二、各款自每年4月1日起開始申請,其第1款、第3款及第4款於5月31日截止申請;另第2款配合學校期程,於就讀學校正式上課日後2個月內截止申請。

 

業管單位:全民防衛動員署
聯絡資訊:陳昭龍中校02-2311-1501分機262333

114.10.02
動員教召

逐次召集申請條件及期程為何?

一、依兵役法施行法第29條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予逐次召集: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簡任十一職等及比照簡任十一職等以上人員。
(二)在會期中之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
(三)各級法院之法官、檢察署之檢察官。
(四)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
(五)直接辦理兵役工作之役政或警察人員。
(六)國防部所屬之聘僱人員。
(七)正在辦理救災或救護傷患中之人員。
(八)由政府選派因公出國之人員。
(九)擔任戰地重要工作之人員。
二、各款自每年4月1日起開始申請,其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至第9款於5月30日截止申請;另第4款配合學校期程,於10月31日截止申請。

 

業管單位:全民防衛動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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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0.02
動員教召

如何申請列入國防工業緩召機構?

依「國防工業緩召機構申請作業規定」第1、2點辦理作業說明如下:
一、需求單位檢附重要事實佐證資料,呈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及國防部審議核定。
二、申請案件經書面審議與聯合審議合格後,由國防部以公文書函送業管機關憑辦緩召作業。

 

業管單位:全民防衛動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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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0.02
動員教召

符合緩召資格之國防工業種類有那些?

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0條第1項,國防工業種類如下:
一、國防部及所屬機關直接經辦之軍需工業。
二、國防部軍需工業動員計畫中之公民營工業。
三、承攬國防部及所屬機關軍事工程之公民營工業。
四、維持國防所需之動力機構。
五、維持國防所需之資源開發、提鍊機構。
六、國防及民生所需之重要給水機構。
七、全民防衛動員所需戰時重要生產事業。

 

業管單位:全民防衛動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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