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業務專區 114.12.01 發布單位:政務室(委商)

一、成立目的

內文:為落實行政院人權保障政策,促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執行業務時,將人權保障納入考量,特設置國防部人權工作小組。

二、主要工作內容

(一)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本部聯繫窗口。

(二)本部人權保障議題之蒐集及擬議。

(三)本部人權保障業務之協調及督導。

(四)本部人權保障宣導之整合及分工。

(五)協助各單位辦理法律訂修案之人權影響評估。

 

次項目:設置要點

國防部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108年11月22日公發布)

一、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行政院人權保障政策,促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以下簡稱各單位)執行業務時,將人權保障納入考量,特設置國防部人權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聯繫窗口。

(二)本部人權保障議題之蒐集及擬議。

(三)本部人權保障業務之協調及督導。

(四)本部人權保障宣導之整合及分工。

(五)協助各單位辦理法律訂修案之人權影響評估。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召集人由本部常務次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部法律事務司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相關單位主官(管)及學者專家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如無提案亦得延至次會期合併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部派兼之委員如無法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六、本部及所屬各單位執行業務時,有人權保障相關疑議,應報本小組於委員會議討論。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列)席提供諮詢或報告。

七、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部法律事務司人權保障處辦理,執行秘書由人權保障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行政業務。

八、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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