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離退人員出境資訊
113.04.26
發布單位:政務室(委商)
涉密退離職人員管制期間出境程序
一、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涉密離退人員應於出境20日前檢具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活動及會晤之人員等書面資料,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提出申請。
二、涉密退離職人員於管制期限內出境,應於出境20日前,將出境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書面資料,以親送、郵寄或傳真方式,向原服務單位(機關)提出申請,原服務單位(機關)應於10日內,將准駁結果通知申請人,並請涉密離退人員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向原服務單位(機關)通報。
資料提供單位:資源規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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