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願會介紹 本部為辦理訴願事件,依訴願法第5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設訴願審議會。 二、委員組成 本部訴願會由法律事務司司長兼任訴願會主任委員,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5至15人擔任訴願委員。 三、處置流程 本部訴願會收受訴願案件後,由秘書處研析並撰擬初審意見後,擇期召開委員會議。委員合議決定後,將訴願決定書函發訴願人及原處分機關。訴願人如不訴願決定,得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