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
114.07.01
發布單位:文檔處
為使軍人與國家間公法爭議能獲得法律上妥善且周延之救濟程序保障,並落實國防法第19條規定「軍人權利遭受違法或不當侵害時,依法救濟之。」,爰將現行國軍多元併行之訴願、申訴及官兵權益保障或其他相類機關內部救濟管道等整合立法,建立復審、申訴及再申訴之救濟制度。另依國軍戰備演訓、人事法令、工作環境及單位駐地等任務特性,於地方軍事法院設置專責之官兵權益保障會,審議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另於高等軍事法院設勤務法庭,審理軍人與國家間公法爭議之第一審行政訴訟;如仍不服勤務法庭判決,得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期以客觀、專業且有效率之法定程序,處理上開爭議事件,俾促進程序經濟,確實保障人權,並同時兼顧部隊紀律,進而鞏固戰力。
資料提供單位:法律事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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