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教召
2025.10.02
Issuing Authority:mnd
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規定,說明如下:
一、第4條,後備軍人志願參加召集、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合計達5次者,應自第5次起,每次完成訓練後,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
二、第5條,後備軍人自當年度解除召集之日起1年內,持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及解除召集證明書至國軍醫療院所就醫,得享有免掛號費之優惠。
三、第6條,後備軍人於前條所定期間內,得憑解除召集證明書至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所屬福利站購物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所屬國軍英雄館自費住宿。
四、第7條,後備軍人接受召集期間,其所屬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公假,薪資照給。
五、第8條,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但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之。
業管單位:全民防衛動員署
聯絡資訊:陳昭龍中校02-2311-1501分機26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