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得分別申請補助2個月薪俸額;惟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結婚後3個月內(外島地區及海軍艦隊官兵須在6個月)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及結婚證書向單位人事部門申請辦理。
業管單位:人事參謀次長室人才培育處 聯絡資訊:招募客服0800-00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