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死亡發生後3個月內(外島地區及海軍艦隊官兵須在6個月)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及死亡證明書向服務單位人事部門申請辦理。新生嬰兒死亡,可分別申請生育及喪葬補助。父母之喪葬補助,如果兄弟姐妹都是軍公教人員,只可以由其中一個人辦理申請。
業管單位:人事參謀次長室人才培育處 聯絡資訊:招募客服0800-00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