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告 2021.03.09 Issuing Authority:UUEI

1.訂定依據:「噪音管制法」第17條第2項。
2.「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6點,應於法律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辦法發布,且為利本草案訂定進度,預告期間訂為30日。
3.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隔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1)承辦單位:國防部資源規劃司
(2)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3)電話:02-2311-6117轉635694
(4)傳真:02-8509-9351
(5)電子信箱:mpd1@mail.mil.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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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說明及條文(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pdf Number of downloads: 1425 圖片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