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告 2018.03.27 Issuing Authority:UUEI

壹、事由:

為陸軍「光隆營區」國防設施用地需求,奉核定辦理坐落臺中市太平區福隆段1153地號部分民地獲得,面積0.015429(46.6727坪)公頃,為聽取民眾意見,並廣納各界建言,特舉行本次公聽會。

貳、日期:

107年3月1日(星期四)上午10時

參、地點:太平區公所三樓禮堂

肆、主持人:副處長蔡政伯中校                    記錄:張惠珍

伍、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附簽到簿。

陸、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附簽到簿。

柒、興辦事業概況:

一、用地範圍:

坐落臺中市太平區福隆段1153地號部分民地,面積0.015429(46.6727坪)公頃,使用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二、計畫範圍及目的:

本案民地位於陸軍「光隆營區」內,地上既有圍牆及庫房等設施,該庫房目前作為陸軍五二工兵群動員救災設備囤儲使用,實有必要辦理用地獲得之必要。

捌、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理性:

一、社會因素評估:

(一)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及年齡結構:

本案徵收土地計1筆,受影響之所有權人共39人,年齡結構分布於33~96歲。

另本案土地坐落臺中市太平區福隆段,位於臺中市南部偏西地區,南邊接鄰巷道,東、西及北方均鄰營區;另本筆土地為農業用地,經查土地所有權人並非從事農業生產或依賴此地謀生者,其影響及受益對象係來自各地區之服役子弟兵及士官約數百餘員。

(二)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土地使用類別為農業用地,現況僅作庫房使用,因周圍大多為營區及工廠使用之地區,且鄰里環境位於光興路兩側開發較多,故對周圍社會現況不生影響。

(三)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程度:

本案計畫土地位於營區內,周圍無弱勢族群,土地徵收無影響弱勢族群生活型態。

(四)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營區早年已設置於該處使用多年,且未緊鄰民宅,對周邊百姓並不會衍生危害健康風險。

二、經濟因素評估:

(一)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計畫土地係作營區使用,而該營區自42年即使用迄今,土地獲得對於政府稅收無影響。

(二)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計畫用地位於營區範圍內, 自42年起即使用迄今,因已非作農業使用,故不影響農糧收成,且無糧食安全問題。

(三)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計畫用地位於營區範圍內,因自42年起即作軍事設施使用,故辦理獲得不致造成現有就業人口短少,且不影響轉業人口。

(四)徵收費用、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所需經費,已納入國軍107年度投資綱要計畫,由「900101-土地收購與糾紛處理」科目項下編列支應。

(五)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計畫用地位於營區範圍內,因自42年起即作軍事設施使用,故辦理土地獲得,不會影響周邊土地農林漁牧產業鏈。

(六)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計畫用地位於營區範圍內,因自42年起即使用迄今,且周邊毗鄰土地均已作為軍事設施及道路使用,故辦理用地獲得後,有利於營區完整性及後續整體規劃運用。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一)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辦理本計畫用地獲得後,仍維持營區內即有圍牆及庫房等軍事設施使用,並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故不會有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之情形發生。

(二)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計畫用地位於營區內,現況無文化古蹟或登錄之遺址,辦理徵收對文化古蹟無影響。

(三)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計畫用地位於營區內,因自42年間即作軍事設施使用迄今,故辦理徵收對居民生活條件及模式並不會有所改變。

(四)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計畫用地位於營區內,自49年即作軍事設施使用,且非位於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國際級重要濕地或國家級重要濕地核心保護區、生態復育區範圍內,辦理徵收對地區生態環境無影響。

(五)徵收計畫對周邊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計畫用地位於營區內,辦理徵收有助於國軍動員救災任務,長期而言對國家及社會深具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評估:

(一)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救災為現階段國軍部隊首要任務,然本計畫用地已為陸軍五二工兵群動員救災設備囤儲使用,為遂行救災任務,確有獲得必要性。

(二)永續指標:

國軍部隊係為防衛中華民國領土及保障全體國民生命安全,然完備國防設施,是為國家生存之永續指標。

(三)國土計畫:

國軍部隊係為防衛中華民國領土及保障全體國民生命安全,落實國家永續發展政策,為國土計畫之永續指標。

五、其他因素:

本計畫用地早年未經所有權人同意即先行使用,需補辦獲得,以解民怨;另為利營區完整性及後續運用規劃,確有獲得必要性。

六、綜合評估分析:

經評估本計畫符合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等層面,理由如后:

(一)公益性:

本案土地位於陸軍第十軍團五二工兵群「光隆營區」內,該營區自42年即使用迄今,本計畫有助於營區土地完整性、正常運作及國防任務等方面,由此可知符合事業計畫之公益性。

(二)必要性:

「光隆營區」駐用單位為陸軍第十軍團五二工兵群,戰時負責造橋、舖路等任務,平時則負責救災等各項任務,目前無其他地區可替代,用地範圍有其合理關連,已達必要性與適當性。

(三)適當性:

本案擬徵收土地位於暨有營區圍牆內,徵收面積占營區總面積0.07%,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有其之適當性。

另本計畫用地之取得,無其他公有土地可與所有權人交換,亦無得由所有權人無償提供使用之理由,另因本計畫屬國防事業範籌,亦無法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故本計畫用地除依規定協議價購,協議不成辦理徵收外,無其他取得方式。

(四)合法性:

本計畫奉國防部105年11月23日國備工營字第1050013489號令核定「國軍107年度『土地收購與糾紛處理』可行性評估報告暨投資綱要計畫」同意辦理,且屬「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項之國防事業,徵收土地範圍依事業計畫核定之,有其合法性。

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應與處理情形:

張瑞在及張林秀枝君:

意見1:軍方僅購買部分土地,其餘請軍方一併辦理價購。

國防部軍備局中部工營處:

回應1:考量剩餘土地位於營區外,且已為既成巷道,建議協調地方政府辦理價購或徵收。

拾、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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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27工營中心中工處公告附件(陸軍光隆營區國防設施用地獲得案第1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Number of downloads: 341 圖片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