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告
2018.01.26
Issuing Authority:UUEI
一、條文第五條:原條文僅規範基金用途,未明確訂定支用順序及類型;於本次修訂案明定「基金支出順序及運用類型之作業程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條文。
二、條文第六條:
(一)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前「經濟建設委員會」銜稱異動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召集人及各委員均維持現行組織,增列代理機制,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之一人為主席;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代理人出席。
(三)條文第十七條:發布及施行時間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