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 2015.07.16 Issuing Authority:UUEI
為表彰對日抗戰期間,國軍先賢先烈冒險犯難、出生入死、犧牲奉獻之愛國情操,國防部對曾參與抗戰已故國軍官、士、兵,將頒發「中華民國抗戰勝利紀念章(以下簡稱紀念章)」乙座,以為誌念。
國防部表示,有關紀念章申領規定如后:
一、申請資格:民國34年9月3日前入伍參與抗戰已國軍官、士、兵,其二等親以內之遺族家屬,可委由家族成員1員代表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資料,經國防部審查後頒發紀念章乙座。
二、申請程序:
(一)臺、澎、金、馬地區,由遺族或家族代表填具申請表,依已故抗戰先進之軍種,以信函方式寄送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審頒,再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寄送申請人。
(二)海外地區、大陸地區、港、澳地區,由遺族之家族代表填具申請表,以信函方式寄送國防部審頒,再由國防部寄送申請人。
國防部指出,審頒紀念章時,同時製發證明書乙幀,並附「抗戰紀要」乙份,以緬懷先賢先烈為國犧牲奉獻之精神。
國防部說,已故抗戰先進遺族申請紀念章期限,自民國104年7月16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止,本部預訂自104年11月1日起陸續寄發。
國防部進一步表示,有關頒發已故抗戰先進遺族紀念章之相關作業規定,已刊登於國防部全球資訊網站,提供各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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