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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12
預告訂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國防領域特殊專長」。

一、訂定機關:國防部。
二、訂定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
三、「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國防領域特殊專長」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60 日內,以採電話、傳真、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防部資源規劃司。
(二)電話:02-8509-9333。
(三)傳真:02-8509-9336。
(四)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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