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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下稱本條例)已於113年1月3日奉總統核定公告,鑑於部分重要軍事營區或軍事機關駐地屬軍民合用場域,為避免管轄權限衝突,於本條例第3條第2項後段定明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劃定軍事營區之範圍。 二、草案條文內容摘要: 空軍松山、清泉崗、水上、臺南、花蓮及馬公基地軍民合用機場之軍事營區範圍。 三、公告事項說明: 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建議修正,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前言: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下稱本條例)已於113年1月3日奉總統核定公告,考量部分軍事機關之駐地屬開放場域,人民進入該等場域無須經許可,且該等場域機敏性相對較低,爰於本條例第3條第4項授權本部公告不列管制之軍事機關,經公告之該軍事機關不適用本條例,其駐地即非屬本條例所定軍事營區。 二、草案條文內容摘要: 計福利站、國軍醫院、財務單位及人才招募中心等71處。 三、公告事項說明: 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建議修正,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前言: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下稱本條例)已於113年1月3日奉總統核定公告,為符法律明確性原則,於本條例第3條第2項前段授權本部公告各類重要軍事設施之種類。 二、草案條文內容摘要: 參酌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4條第1項及「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第3點第2款,擬定軍用飛機場等7類13項種類。 三、公告事項說明: 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建議修正,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