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110/03/04
中華民國雲南反共救國軍紀念章頒給作業規定

一、為表彰民國38年後,參與「雲南反共救國軍」歷次作戰冒險犯難、出生入死、犧牲奉獻國軍官兵,特製頒中華民國「雲南反共救國軍紀念章」(以下稱紀念章),永為誌念。

二、頒給對象:雲南反共救國軍之官、士、兵或其直系遺族(每戶以乙座為限)。

()申請程序:

1.居住於臺、澎、金、馬等地區者:

1)本人或遺族逕至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服務臺填具申請表,經審認無誤後,據以發給申請本人紀念章。

2)本人或遺族透由國內民間團體統一造冊後,向國防部申請,經國防部函請軍事情報局審核無誤後,由國防部回復國內民間團體,按名冊發給申請本人紀念章。

2.居住於海外地區者:本人或遺族填具申請表,送至中華民國各駐外館處,由各駐外館處逕函送國防部審頒,並由外交部協助轉送至各駐外館處,據以發給申請本人紀念章。

3.居住於泰北地區者:

1)本人、遺族或團體向駐泰軍協組填具申請表或統一造冊,由駐泰軍協組依「滯留泰緬地區前國軍人員領取戰士授田證憑據補償金名冊」審認後,據以發給申請本人紀念章,並將發給名冊送國防部備查。

2)非前述名冊內本人、遺族或團體向駐泰軍協組填具申請表或統一造冊,由駐泰軍協組函送軍事情報局審核,軍事情報局將核認結果回復駐泰軍協組(副知國防部),據以發給申請本人紀念章。

() 紀念章不得比照勳、獎章核發退除給與、慰問金,或申請葬厝及旌表。

下載專區
3-中華民國雲南反共救國軍紀念章頒給作業規定(公告版).odt檔案下載 3-中華民國雲南反共救國軍紀念章頒給作業規定(公告版).odt (下載次數:42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