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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06
國防部發布新聞稿,說明媒體報導「志願士兵10年1.5萬不適任離營,積欠8.8億賠償金」乙情。(108年1月6日)

有關媒體今(6)日報導「志願士兵10年1.5萬不適任離營,積欠8.8億賠償金」乙節,本部說明如后:

一、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及「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針對志願士兵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依服役年限比例,追償所受領待遇(本俸、加給)並依其意願,區分一次或分期繳款(至多2 4期)。

二、98年迄今核定不適服現役志願士兵計1萬5,926員,扣除免予賠償者計1,312員(賠償義務人家庭為受災戶、低收入戶或已死亡),應予賠償人數為1萬4,614員,迄目前為止已完成賠償人數為8,404員,餘6,210員持續管制(含分期繳款或屆期未繳款者),待後續賠償金額為3億餘元,非媒體所述之8.8億元,特予澄清。

三、另基層人事人員僅負責是類人員人數管制,針對屆期未繳者則由單位編制之法務人員,檢附賠償義務人報名甄選時填具之「賠償志願書」,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求償訴訟,再依所獲判決文件遞交行政執行署聲請強制執行。

四、目前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係採專案管制,為避免資料數據日增龐大,未來將整合國軍現有人事及帳務資訊系統管理,以提升作業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