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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31
國防部發布新聞稿,說明媒體報導「83萬元補償金蒸發,退役中校:被國防部騙了」乙情(107年12月31日)

    針對媒體報導「83萬元補償金蒸發,退役中校:被國防部騙了」乙情,國防部今(31)日說明如下:
一、本部經查案內退伍中校,係於107年4月提出申請志願於8月30日退伍,並經服務聯隊呈報空軍司令部辦理。由於該員申請退伍時,服役條例尚未修正,故使用原有申請書格式勾選舊制年資,嗣後6月23日服役條例修正施行,空軍司令部依新修正法令於7月30日核定該員退伍命令。因該員係於87年畢業不具舊制任官年資,故無法核給跨新、舊制年資之「一次補償金」及「再一次補償金」,相關作業均係依法行政,特此澄清,未有欺騙情事,籲請媒體善加查證之責,勿影響視聽。

二、本次服役條例修正,考量退撫新、舊制年資係以86年1月1日為準,且新制的軍校年資應予繳費,故已將原第37條新制年資得選取為舊制年資之規定刪除。另「一次補償金」及「再一次補償金」係依任官時間計算,86至89年畢業任官部份人員,雖於舊制時期進入軍校,惟於86年1月1日退撫新制後任官,故未具領取相關補償金之資格。而72至85年任官年班,若符合服役條例第47條具跨新、舊制年資及相關補償金規定,則可依法領取。

三、依服役條例第23條規定,本條例修正後退伍者,其軍校年資於補繳退撫基金後,得折算給與退除給與,並以修正後55%+2%規定計算退休俸(原為40%+2%)。例如,以該中校11級計算,每月退休俸增加1萬3千餘元,自41歲退伍及平均餘命,計可多領取5百餘萬元,較修法前可支領之補償金高出約7倍,故本次服役條例修正後退伍領俸者,均增加15%月退俸,足以彰顯政府落實對袍澤長期性照顧之措施。

四、針對部份人員因退伍提出申請及後續核定時間,適逢法令修正造成誤解,本部已派專員妥慎說明。有關補償金或服役條例修正事宜,退伍袍澤若有相關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相關單位將詳予解說,電話如下: 
國防部            02-23116117轉637120-23
陸軍司令部           03-4792111  轉339256-60
海軍司令部           02-25333181 轉682918-20
空軍司令部           02-25321610 轉 67416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