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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20
國防部發布新聞稿,說明「軍校年資及各時期採計規定」乙情。(107年7月20日)

國防部表示,有關媒體報導「軍人領終身俸,不得併計軍校年資」乙情,本部就軍校年資及各時期採計規定,概述如下:

一、此次年金改革係以鼓勵現役人員長留久用,任官年資越長,退後給與越高,以照顧軍人為主要精神,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條「常備軍官、常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役」,及第23條第1項2款「服現役20年以上,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規定,現役人員自107年6月23日起服現役滿20年後,始符合支領退休俸條件,並可加計就讀軍校期間年資。

二、就讀軍校年資屬於85年12月31日以前者(屬恩給制),於退伍時即可加計軍校年資;另就讀軍校年資屬於86年1月1日以後者(屬共同儲金制),需將就讀軍校期間年資經補繳基金費用後,始得加計軍校年資。

三、另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於87年6月5日以後退伍者,始得加計前述各時期就讀軍校年資。

國防部進一步表示,現役或退役人員如對於就讀軍校期間年資加計仍有疑義,本部已設置諮詢電話計35線、懶人包及Q&A,可以電話提問,或至本部軍、民網意見交流區留言,將有專人提供說明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