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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23
曾服務金馬地區已退官兵補發紀念章作業事項

一、「外島地區服務紀念章」緣起係本部46年時制頒「金馬地區服務紀念章」,對服役於金門、馬祖、東引、烏坵、東沙、南沙等地區及其各週邊島嶼之官兵,年資屆滿者即頒給之,藉以鼓舞官兵士氣;惟86年間為更顯崇榮價值,本部重新頒定「外島地區服務紀念章」(同時廢止「金馬地區服務紀念章」)頒發迄今。


二、近來有86年以前曾服務金馬地區已退官兵符合資格而未獲頒紀念章者,希能補發「金馬地區服務紀念章」,以彰顯榮耀,本部考量該紀念章已廢止20年,爰以現行「外島地區服務紀念章」補發之,以爭取已退官兵對國軍任務辛勞之認同、榮耀及向心。


(一)作業方式:
1.適用地區及頒給對象:民國46年後凡曾服役於金門、馬祖(東引、烏坵)、東沙、南沙等地區及其各週邊島嶼之志願役及義務役官士兵,年資屆滿一(半)年,核發紀念章(累計核發三弓箭標為最高上限),並以補發乙次為限。
2.作業程序:由當事人填具申請表(如附件1),依戶籍地逕向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服務臺提出申請,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依所存管兵籍資料查證後,函送所屬軍種司令部申請核發,軍種司令部核定後將紀念章(標)函送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再由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通知申請人審認結果及領取紀念章,並登載於兵籍資料備查。


(二)紀念章不得比照勳、獎章申請核發退除給與、慰問金或葬厝及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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