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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2/07
有礙飛航安全物體違法進入軍事基地因應措施

一、前言

鑑於國內陸續發生空拍機闖入機場、軍事營區,與撞擊民人等嚴重危害國防與飛航安全事件,為防範我軍事設施與電子參數,遭有心人士以改裝空拍機實施拍照、偵蒐,國軍將採取主動措施執行違法取締。

二、禁止施放區域:

(一)松山、桃園、新竹、清泉崗、嘉義、臺南、岡山、屏東、高雄、佳山、花蓮、豐年、志航、馬祖、金門、馬公、七美、望安、綠島、蘭嶼等20個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二)禁止施放範圍,以各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半徑5公里向外左右各35度所劃之弧,與以機場跑道中心線左右兩側各2.6公里之區域所連線範圍以內禁止施放。

(三)連線範圍外,自跑道兩端中心點延伸5公里處向外延伸10公里及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延伸2.6公里處向外延伸3.4公里形成之四邊形範圍內,自機場標高起算之60公尺以上高度禁止施放有礙飛行物體。

 

禁止施放區域圖,機場標高起算60公尺以上高度禁止施放

三、國軍因應措施:

(一)有人駕駛之「超輕型載具?逾越活動空域時,記錄違規航機(載具)型別、特徵、機號、時間、位置等資料,並檢附雷達航跡記錄圖,向相關業管部會舉發。

(二)遙控無人機於軍用機場、營區外活動時,記錄無人機型式、特徵、時間、活動區域、攝影事證等資料,通報警察機關協助查明施放人企圖與辨明身分。

(三)依「民用航空法?第34條規定,國軍對顯有危害及有侵入之虞之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將在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採取適當措施。

(四)面對非法侵入軍事基地、營區攝影,有立即危害飛航安全,妨礙軍事任務遂行,或涉嫌竊取軍事機密之有礙飛行物體,除向民航局告發外,將「行政執行法」以頻率方式干擾攔捕,或使用防衛性武器擊落。

(五)並視行為人違法態樣,分別移送憲警、檢察機關依「中華民國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民用航空法?等規定究責。

(六)三軍司令部將持續向民眾宣導,說明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對飛航與軍事安全之危害嚴重性,預於1個月後(106年1月10日0000時起)依法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