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6/30
「軍民合用場域之軍事營區範圍」草案公告
一、前言: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下稱本條例)已於113年1月3日奉總統核定公告,鑑於部分重要軍事營區或軍事機關駐地屬軍民合用場域,為避免管轄權限衝突,於本條例第3條第2項後段定明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劃定軍事營區之範圍。
二、草案條文內容摘要:
空軍松山、清泉崗、水上、臺南、花蓮及馬公基地軍民合用機場之軍事營區範圍。
三、公告事項說明:
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建議修正,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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