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教召
114.10.02
發布單位:文檔處
一、依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予儘後召集:
(一)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
(二)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
(三)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
(四)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
二、各款自每年4月1日起開始申請,其第1款、第3款及第4款於5月31日截止申請;另第2款配合學校期程,於就讀學校正式上課日後2個月內截止申請。
業管單位:全民防衛動員署
聯絡資訊:陳昭龍中校02-2311-1501分機26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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