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教召
114.10.02
發布單位:文檔處
一、依兵役法施行法第29條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予逐次召集: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簡任十一職等及比照簡任十一職等以上人員。
(二)在會期中之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
(三)各級法院之法官、檢察署之檢察官。
(四)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
(五)直接辦理兵役工作之役政或警察人員。
(六)國防部所屬之聘僱人員。
(七)正在辦理救災或救護傷患中之人員。
(八)由政府選派因公出國之人員。
(九)擔任戰地重要工作之人員。
二、各款自每年4月1日起開始申請,其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至第9款於5月30日截止申請;另第4款配合學校期程,於10月31日截止申請。
業管單位:全民防衛動員署
聯絡資訊:陳昭龍中校02-2311-1501分機26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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