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制度 114.10.01 發布單位:政務室(委商)

一、於高中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 以 8 堂折算一日,常備兵現役不得逾 30 日、軍事訓練役為 15 日。
二、依教育部訂定之折減實施辦法,由學校核算得折減天數。

 

業管單位:資源規劃司
聯絡資訊:王家祥上校(02)21176117分機 635613或(02)85099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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