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告 107.12.27 發布單位:政務室(委商)

依「全民國防教育法」第2條規定,全民國防教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爰依本法第5條規定以全民國防學校教育、政府機關(構)在職教育、社會教育、國防文物保護、宣導及教育等4大工作律定本計畫,做為行政院相關部會、各縣(市)政府等機關,擬定推展年度全民國防教育工作計畫之依據,以增進全民國防意識,確保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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