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告 106.05.17 發布單位:政務室(委商)

為健全志願士兵服役制度,強化志願士兵考核機制,並配合陸海空軍懲罰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及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志願士兵後備役及常備兵後備役人員依規定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者,其期間為四年以下。」之意旨,檢討不適服志願士兵之汰除程序與放寬志願再入營、留營之現行服役期間限制及申請留職停薪條件等相關規定,爰修正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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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下載次數: 173 圖片i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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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下載次數: 179 圖片i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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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下載次數: 213 圖片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