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防部發言人羅紹和少將今日在例行記者會表示,民國49年6月17日至19日,共軍對我金門地區實施砲擊,我金門駐軍英勇作戰,奮力反擊, 徹底壓制共軍砲火;此一砲戰也鞏固臺、澎、金、馬之安全,並確保後續臺海的和平,該戰役即為「金門六一九砲戰」,國防部已核認該砲戰 為關係國家安全重要戰役之一。
羅紹和指出,為感佩金門六一九砲戰參戰官兵、金馬自衛隊員,於戰役期間保衛臺灣安全之犧牲奉獻精神,政府應給予適切、合理照顧,故以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文,將參戰官兵及金馬自衛隊員納入政府服務照顧之對象。本案已分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及105年1月5 日公告作業。國防部將持續辦理身分核認作業,讓符合資格之先進儘早納入政府輔導照顧。
(二) 國防部人次室人事勤務處處長董培倫上校表示,民國49年6月17日至19日,共軍對金門地區實施砲擊,我金門駐軍英勇作戰奮力反擊,徹底 壓制敵砲火;此砲戰鞏固臺、澎、金、馬之安全,並確保後續臺海和平,該戰役名稱為「金門六一九砲戰」,本部已核認該砲戰為關係國家安 全重要戰役。
為感佩金門六一九砲戰參戰的官兵及金馬自衛隊員,戰役期間犧牲奉獻的精神,應給予適切、合理的照顧,於104年12月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 過,將參戰人員列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服務照顧的對象,嗣於12月23日奉總統核定公布,本部據以修訂「國軍八二三戰役及其他 關係國家安全重要戰役參戰官兵核認作業規定」及「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員八二三戰役或其他關係國家安全重要戰役參戰核認作業規定」, 並且分別於104年12月24日及105年1月5日公告,開始接受參戰人員申請,於完成核認榮民身分後,獲得政府照顧。
作業規定:
1、有關於申請對象部分:凡是在金門六一九砲戰期間(即49年6月17至19日),直接參加作戰之退除役官兵,以及曾於作戰區直接參加作戰之金 馬自衛隊員(年滿16歲至50歲之男子,及16歲至35歲之女子),均為申請對象。
2、在作業程序方面分為兩部分:
(1)參戰官兵部分:
A、個人申請:請由當事人檢附申請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或金門地區動員後管組)申請,經原核退人事權責 單位辦理查證後,函轉輔導會辦理核發榮譽國民證。
B、團體申請:以登記有案之社(財)團法人所屬各(直轄市、縣市)分會為單位,蒐整會員前項資料,向所在地之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 揮部(或金門地區動員後管組)申請,經原核退人事權責單位辦理查證後,函轉輔導會辦理核發榮譽國民證。
(2)金馬自衛隊員部分:由申請人檢附申請資料,逕向(中華民國81年10月7日)戰地政務解除前,設籍之金門縣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並 於彙交金門縣政府實施查證,再送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查核後,函轉輔導會辦理核發榮譽國民證。
3、申請時須檢附的資料分別為:
(1)參戰官兵:申請書、核認調查表、身分證及退伍令影本。
(2)金馬自衛隊員:申請核認審查表、保證書及戶籍資料
4、相關作業規定等資訊,可於國防部全球資訊網-「國防法規資料庫」(https://law.mnd.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