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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消息

  • 113/09/10
    「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草案公告

    一、前言
        依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軍事機關通報相關機關管制之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以下合稱演訓)場域,於演訓期間,視為軍事營區。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軍事機關通報之方式、內容、管制場域之公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辨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茲為明確軍事機關通報相關機關之方式、內容及演訓場域之公告方式,參酌現行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爰擬具「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案。
    二、草案條文內容摘要:
        鑑於演訓場域,係指以訓練或測驗為目的而實施模擬作戰行為之空間,如漢光演習、河口防護演訓、海邊登陸操演、戰機訓練及實彈射擊場、射擊目標區、危險區之場地及區域。故草案相關通報作業涉及層面廣泛,影響人民行動自由,並與人民權益有重大關聯,廣受社會高度關注。
    三、公告事項說明:
        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建議修正,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 113/09/10
    「軍事機關執行營區安全勤務配備武器及器械種類草案」草案公告

    一、前言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下稱本條例)已於113年1月3日經總統制定公布,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五項規定,武器及器械之種類,由本部定之。
    二、內容摘要:
        茲為明確軍事機關執行營區安全勤務所配備之武器及器械種類,依目前國軍執行營區安全勤務使用之武器及器械,擬具「軍事機關執行營區安全勤務配備武器及器械種類」草案。
    三、公告事項說明:
        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建議修正,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 113/09/10
    「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草案公告

    一、前言: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下稱本條例)已於113年1月3日經總統制定公布,依條例第6條規定,非經軍事機關許可,不得於軍事營區或對其為之相關事項辦法,由本部定之。
    二、草案條文內容摘要: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非經軍事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軍事營區、攜帶錄影、攝影器材或其他妨害軍事營區安全之物品、從事測量、錄影或其他偵查行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影響軍事營區安全之行為,計十一條條文。
    三、公告事項說明:
        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建議修正,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