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告 109.12.30 發布單位:政務室(委商)

壹、招聘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設有戶籍者。
二、學歷:國內(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如資審標準表)。
三、具有下列其中一項者不得報考:
(一)曾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二)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者。
(四)曾涉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罪或刑法妨礙風化罪章、賭博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尚未結案者。
(五)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貳、甄選職缺:國軍編制內雇用二等文書員,計1員。
參、報名方式及應繳資料:
一、一律採通信報名方式辦理。
二、報名繳交資料:報名資料未繳交齊全,不予受理,且一律不退件。
(一)報名表:請按報名表格式填寫後,於簽章欄親筆簽名。
(二)最近3個月內拍攝之2吋光面、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照片1張。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四)學歷(影本)、經歷(原【曾】服務單位證明正本)等證明文件。
(五)最近半年內(錄取報到日前)經地區軍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依國軍人員年度體檢項目完成檢查之體檢表(含驗血及胸部X光檢查合格)正本1份(得於通知錄取後,再於規定時間內繳交);但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進用之人員,不在此限(請檢附身心障礙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六)個人基本資料安全調查同意書正本1份
(七)自傳。
(八)警察機關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1份(現【役】職人員採安全查核,毋須檢附)
(九)退役軍職或免役人員應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文件影本;具現役(職)身分報名參試時,應檢附單位同意公函,甄試錄取者須於進用生效日前完成退伍(離職手續)。
(十)上述資料以報名截止日前最近半年內計算,各項照片均須一致,俾利辨別。
(十一)通信報名請於110年1月26日前(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資料寄出前請確實檢查上述各項資料有無齊全(缺、漏件者視同無效報名)。
(十二)通信報名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資源規劃司,呂欣儒小姐收(聯絡電話:02-23116117#635661)。
肆、考試:
一、甄試日期與報到地點:甄試訂於民國110年2月24日(星期三)上午8時30分實施,報到時間為上午8時至8時20分,報到地點為國防部大直博愛營區會客室(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二、筆試、專長測驗及口試:人事參謀次長室及資源規劃司會議室。
三、甄試科目:
(一)筆試: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申論題。
(二)專長測驗:按進用職位之專長及國防部頒「人員分類作業程序」有關規定辦理。
(三)口試內容:請參閱口試評分表。
伍、錄取及報到進用:
一、錄取:
(一)成績計算:筆試占錄取總分50%,口試佔錄取總分50%。
(二)錄取順序為總成績高者為優先,總成績相同時,以筆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三)總成績未達60分或筆試、口試單科成績未達70分者,一律不予錄取。
(四)錄取通知時間:暫定於110年3月10日前以正式信件通知。
(五)    本次招聘作業,備取人數以1員為限,若正取人員因故放棄錄取資格,由次高分者(備取人員)遞補
二、進用:
(一)人員正式進用後,凡經發現(查證)不符報考資格或具限制條件所列事項者,雖已錄用,仍可予以解僱。。
(二)錄取人員報到時間暫定為110年3月17日,實際以正式通知時間為主。
(三)錄取人員凡未於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完成報到手續,視為未錄取或自願放棄錄取資格,本司將另行通知備取人員遞補。
陸、待遇福利:
一、薪給發放依「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薪給支給要點」辦理。
二、享有勞、健保費及新制勞工退休金提撥。
柒、其他:
一、參加甄試人員須符合部頒「國軍編制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之查核標準條件,另進用後因涉及國家機密,後續進入大陸地區,應遵「從事國防事務現職及退(離)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辦理。
二、參加甄試人員應著整齊服裝,甄試當日上午8時20時前,攜帶身分相關證明文件於國防部博愛營區會客室辦理報到作業,逾期不受理報到。未完成報到人員或每節次考試逾時超過10分鐘者不得入場應試,亦不得參加後續測驗,該節次考試以零分計算。
三、凡以書信、口頭、電話等請託、關說情事者,依本部「國軍整飭人事紀律,杜絕人為關說,防止鑽營活動管制規定」,一律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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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28國防部勤務大隊進用聘雇人員簡章.odt 下載次數: 1288 圖片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