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甄選員額:國防部勤務大隊編制內聘二等行政管理員1員(專長代碼1C53)。
貳、甄選條件:
一、對象:
(一)合於甄選資格之民間人士及現役軍職人員。
(二)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設有戶籍者。
二、資格:
(一)學歷: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歷畢業(如資審標準表)。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進用︰
1.曾涉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賭博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尚未結案者。
2.曾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3.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者。
5.反國籍法規定者。
(三)體格檢查︰須經地區軍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依國軍人員年度體檢項目完成檢查。但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進用之人員,不在此限。
(四)以身心障礙身分報考,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具有就業能力者。
參、報名規定:
一、報名截止日期:109年6月29日(以郵戳日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 報名方式:一律採通信報名辦理。
三、具有應考資格之報考者,應於規定報名時間內檢附下列文件辦理報名手續,缺件或未依規定檢附及填寫不完整均不予受理(驗畢收繳,不予發還)。
(一)報名表1份(如附件1,請貼證件用彩色照片2吋1張)。
(二)最近3個月內拍攝之2吋光面、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照片1張。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四)學歷(影本)、經歷(由原【曾】服務單位開立證明,正本)等證明文件。
(五)最近半年內(報名截止日前)須經國軍地區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之體檢表(含驗血及胸部X光檢查合格)正本1份。
(六)個人基本資料安全調查同意書正本1份(如附件3)。
(七)自傳1份(如附件4)。
(八)警察機關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1份(現【役】職人員採安全查核,毋須檢附)。
(九)退役軍職或免役人員應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文件影本;具現役(職)身分報名參試時,應檢附單位同意公函,甄試錄取者須於進用生效日前完成退伍(離職手續)。
(十)上述資料以報名截止日前最近半年內計算,各項照片均須一致,俾利辨別。
(十一)通信報名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信封註明「人次室聘雇人員報名」及「人次室張起維女士收」(02-85099610)。
肆、甄選作業:
一、甄試日期:民國109年7月7日(星期二)上午9時實施。
二、報到地點:國防部博愛營區會客室(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三、專業、專長測驗及口試地點:人次室第一會議室(C716室)。
四、資格審查:
(一)學歷:應具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
(二)經歷:曾從事行政作業或資料處理等專長實際工作經驗2年以上,且需熟稔電腦文書處理操作。
五、甄試科目:
(一)專業測驗:由本室依測驗範圍(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及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出題。
(二)口試內容:請參閱口試評分表(如附件5)。
(三)專長測驗:按擬進用職位之專長及國防部頒「人員分類作業程序」有關規定辦理。
(四)缺考項目,均以零分計算。
伍、錄取原則:
一、成績計算:專業測驗佔錄取總分60%,口試佔錄取總分40%
二、錄取順序為總分高者為優先,總分相同時,以專業測驗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次之以口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三、總成績未達60分者,或專長測驗未通過者,一律不予錄取。
四、正取人員無法於通知時間內完成報到者,視為未錄取或自願放棄錄取資格,並通知備選錄取人員遞補。
陸、一般規定:
一、凡有書面、口頭、電話等請託關說情事,經查確有實情者,一律不予錄取。
二、甄選人員如有安全調查不符本計畫甄選規定及資格之情形,不論是否錄取,一律註銷資格或解聘。
三、由招考單位成立甄選會,負責報考資格審查及口試等事宜,各項職缺甄選過程,甄選作業編組成員均應秉公平、公正精神,落實考選作業規定。凡擔任委員職務者,如有與應考人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自行迴避。
四、錄取人員應同意遵守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國軍編制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等規範。
五、參加甄試人員著整齊服裝(著無袖衣服或拖鞋、涼鞋者不得進入試場),甄試當日依「公告甄試時間配當表」(如附件6),並攜帶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件至招考單位會客室辦理報到作業,逾公告甄試時間10分鐘未入考場者,不得入場應試,亦不得參加後續測驗,該考試以零分計算。
六、應考人於測驗時,遵守考場須知(如附件7),如查獲舞弊情事,該科以零分計算並取消考試資格。
七、具現役(職)身分甄選錄取者,因未完成退伍或解聘致無法進用,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原服務單位檢討相關疏失責任,錄取名額續由原甄選報考作業獲選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八、錄取人員完成報到後,依規定簽署勞動契約書正式僱用,若因可歸責於己之因素,未能完成新進人員訓練、不願簽署勞動契約書或未簽立遵守工作規則之同意書面者,取消錄取資格,由原甄選報考作業獲選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九、依「國軍編制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第9點,聘雇人員初次進用時,須填具保證書並覓具保證人,負責聘雇期間財務與安全之保證責任;另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同財產共居之親屬,不得擔任保證人。
十、依本計畫進用之聘雇人員權利義務與行為規範,悉依「國軍編制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辦理。
十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參加甄試人員需於國防部會客室完成體溫量測及酒精消毒作業,並自備口罩,若當日額溫(37.5℃)將取消應考資格。
十二、凡以書信、口頭、電話等請託、關說情事者,依國防部民國95年6月28日「國軍整飭人事紀律,杜絕人為關說,防止鑽營活動管制規定」,一律不予錄用。
十三、本室承辦人連絡方式:
(一)范軒誠中校。自動電話:02-85099610;軍用電話:637047。
(二)廖國霖士官長。自動電話02-85099611;軍用電話:637076。
(三)張起維上校。自動電話:02-23116117轉637051;軍用電話:637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