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告 105.06.28 發布單位:政務室(委商)

(本部法律事務司105年6月22日以國法法服字第1050001436號函送全軍宣教)

壹、案例摘要

梅嬡欣係某單位下士副排長,平日對於營區附近的流浪貓狗潛入營區覓食,肇致環境髒亂及廚餘桶損壞甚感厭惡。某日,巡遊網路,見民人弓力強上傳一段以強力彈弓射擊犬貓鳥等動物之影片,乃於弓員之拍賣網站下訂購之,梅士取得強力彈弓後,於某假日留守時,於營區搜尋犬貓,見之即以強力彈弓射之,其中某一犬隻遭梅士射中前肢致行動不易,梅士復持木棍連續擊之,致其奄奄一息,再將其自圍牆丟出營外,路人見遍體鱗傷犬隻躺於圍牆外,遂向動保部門反應,經調取營外馬路之攝錄系統影像,進而循線查獲;案經調查後認梅士已違反「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裁罰新臺幣(以下同)7萬元罰鍰。

 

貳、宣教重點與案例說明

         一、宣教重點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之意旨,立法機關制定「動物保護法」(動保法第1條第1項),以保障其「動物權」,並依該法第2條規定,直轄市、縣()等地方政府應設置動物保護之專責單位,先予敘明。

  (而所謂「虐待」動物,依動保法第3條第10款規定,係指除飼養、管理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動保法第6條復明文律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足見生命誠可貴、萬物皆平等的普世概念。

                  二、案例說明

(一)本案梅士平常即有虐待流浪貓狗之傾向,竟因以心情不佳為由,即以暴力手段毆擊動物成傷,所幸善心路人及時救送犬隻至動物醫院,始免於其肢體殘缺、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惟梅士故意傷害及虐待動物行為,顯觸動保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前段之規定,得裁罰15,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罰鍰。

(二)若梅士手段兇殘致犬隻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依動保法第25條,亦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且主管機關亦得依同條第2款公布觸法者姓名、照片及其違法事實。

(三)另本法處罰過失犯,違反本法第6條,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或死亡,可處15,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罰鍰(動保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後段);而未達上揭情形的過失行為,依同法第30條之12款,亦可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附此說明。

 

參、結語

邇來報載現役軍人虐待貓狗或傷害保育類動物(例如宰殺龍王鯛、綠蠵龜等,此部分於「野生動物保育法」另有處罰規範)等情事,大多缺乏同情或憐憫之心看待萬物,殊不知每個動物,均有其生命,若以欺侮弱者、傷害動物做為玩樂,滿足自身優越感,或做為宣洩自己心緒管道之方式,均不足採。畢竟不尊重生命的行為,對於國軍形象及下一代都將會造成極大負面影響,國軍官兵身為現代社會的一份子,除平時應專注於戰訓本務外,在日常生活中亦應持以仁民愛物之心態,營造出保護動物的文化環境,建立國軍優質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