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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02
國防部發布新聞稿,說明「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強勢通過、廠商分類分級球員兼裁判、急掌每年千億軍備預算」等情。(108年6月2日)

針對媒體報導「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強勢通過、廠商分類分級球員兼裁判、急掌每年千億軍備預算」等情,國防部今(2)日澄清說明如后:

一、本部於106年9月將「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稱本條例)草案」陳報行政院審議,經行政院歷時1年5個月召集跨部會多次會議嚴謹審查,始於108年1月1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期間計有3位委員提出版本,立法院除於4月8日就各版本召開公聽會,徵詢各界意見外,4月10、11日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與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及5月31日立法院院會審查本條例時,各黨團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多予充分尊重,並適切納入條文修正。基此,本條例自部內研議迄三讀通過,均廣納各界意見,歷經2年半有餘,審慎完成評估與規劃,並無倉促急著通過之情事。

二、針對建立廠商專長分類分級制度,係考量在國防自主政策下,各項建案均優先由國內具產能廠商承製,而現行評鑑機制係由本部與經濟部共同實施國內產能評估,目前已具備相關作業之基礎;本次立法後,可依法每年定期實施評鑑,瞭解廠商產能與安全管理等實況,有助各項建案降低風險,避免不具研製能量廠商承攬又無法履約之缺失,同時本條例審查期間,亦納入委員提出「應由公正第三方實施評鑑,且與被認證對象不得有利害關係」之意見,故絕無球員兼裁判、一條龍或圖利特定對象之疑慮。

三、至於是否獨厚中科院乙節,本條例立法後,中科院亦必須接受專長分級評鑑、安全查核及採購競爭等規範;另本部及軍種針對各項建案,均律定管制節點及召開專案管理會議,併同現地履約督導,嚴格監督並落實督管職責。各項軍品(包含武器、彈藥、作戰物資、可供軍事使用之軟硬體)除中科院外,我國法律設立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於符合分級管理及安全查核條件下,依其專長領域公平競爭,均可爭取參與軍品研製與維修之機會,不會有獨厚中科院承攬或什麼都包的情形,特此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