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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募兵制-待遇篇

●結婚、生育補助

1.結婚補助費:以結婚當月本俸2個月發給。

2.生育補助費:以本人或配偶生育當月起,往
前推算六個月本俸之平均數2個月發給。

●眷屬喪葬補助費

1.父母、配偶亡故:以父母或配偶亡故當月
本俸5個月發給。

2.子女亡故:以子女亡故當月本俸3個月發給。

●年終工作獎金

國軍志願役士官兵於每年春節前十日,
依行政院頒布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發給注意事項」及個人年終考績等要件,按
前一年12月份所領取之薪俸、專業加給及
主管職務加給計發年度之年終工作獎金。

●考績獎金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
標準」國軍志願役人員年度考績在甲等以上
者,按現階俸級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本俸
、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之一次獎金。

●育嬰留職停薪

1.志願役官兵服役滿6個月於每一子女滿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至該子女滿
3歲止,但不得逾2年。

2.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
薪期間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年為限。

3.申請者以書面向所屬單位提出,由權責單
位核定。


●子女教育補助費

1.依「國軍人員暨支領退休俸撫卹金人員子
女教育補助費發放規定」辦理,支給標準
依行政院核定給與標準發給。

2.申請人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
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
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

詳細說明如附檔,請自行下載參考。

資料日期:201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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