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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01
年金改革Q&A

(一)退撫基金會不會破產?
答:退撫基金若提撥費率不調高,在現職繳費人數變少、退休領俸人數持續增加狀況下,是會面臨基金收支不平衡,甚至發生基金用罄的情形。
 

(二)如果退撫基金破產了,會不會影響領退休俸的權益?
答:不會,因為軍職人員退撫基金依法是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三)軍職人員年金改革目前狀況如何?
答:總統府於105年6月1日公布「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設置要點」,並由行政院成立「年金改革辦公室」協助相關行政事項,並規劃於每週四下午1430時召開年金改革委員會議。未來,本部將依行政院年金改革政策指導,並務實結合軍人服役特性,在穩定軍心士氣、確保國家安全及維護現役官兵、退除袍澤及遺族權益之前提下,審慎研修相關法規,達成年金制度改革政策目標。

(四)優惠存款利息為何須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
答:
1.依衛福部主管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暨相關扣繳辦法所規定,參加全民健保之被保險人,如每月有「利息所得」金額超過2萬元,則須由核發機關於給付時扣取「補充保險費1.91%」,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繳付全民健康保險局。
2.由於「軍公教退休優惠存款利息」,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所定義「利息所得」之範圍,故軍職人員之優惠存款利息若超過2萬
元,於領取時將由臺灣銀行依法主動扣取1.91%之補充保險費。
 

(五)軍職人員退撫基金為何會發生收支不平衡現象?
答:國軍因組織精簡及「募兵制」短役期退伍人力增加等兩大特殊情形,人員離退頻繁,造成志願役退伍支領退除給付人數增加,因為原支領現職薪資的人員離退後,轉由軍職人員退撫基金增加退除給付,以致增加軍職人員退撫基金的支出負擔。
 

(六)針對領俸人員再任政府轉投資事業或財團法人職務薪資規範事宜,國防部有何說明?
答:
1.目前領俸軍人轉任公職,依法必須停發退休俸,鑒於現行公務人員轉任政府轉投資事業等職務,已完成薪資限制規範,立法院亦對軍人於領俸期間就任公職或轉任政府投資事業職務作出必須停俸停優存利息之決議,本部爰依規定堆動修法。
2.考量軍人受服役年限之限制,中年轉業需求高於公務人員,為使轉任薪資規範周延可行,並維繫轉任考試之誘因,研擬轉任人員其薪資高於委任一職等(32,160元)者,須同時停支退休俸及優存利息;惟若轉任後薪資低於原支退除所得者,則予補足委任一職等薪俸,期在合理限制雙薪下,助益節約基金之支出。
 

(七)優惠存款利息(18%),是否納入所得替代率計算?
答:所得替代率係指「每月退除所得超過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者,減少其保險退伍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使不超過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故優惠存款利息,已納入所得替代率計算之分子值內。
 

(八)退撫基金之運作機制為何?
答: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8條所定,退撫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全數撥為基金。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資料日期:2016/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