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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訓次數

依兵役法施行法第27條規定: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資料日期:11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