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金係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之資本計畫基金。
二、政府為改善官兵生活品質,落實照顧國軍政策,於87年奉行政院核准成立「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另自101年度起,檢討將軍事工程及設施納入辦理,並同時更名為「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以「變產置產」方式檢討國軍無運用計畫之土地處分後專款專用,以供興建國軍營舍及設施工程財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