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教召 114.10.02 發布單位:文檔處

依「國防工業緩召機構申請作業規定」第1、2點辦理作業說明如下:
一、需求單位檢附重要事實佐證資料,呈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及國防部審議核定。
二、申請案件經書面審議與聯合審議合格後,由國防部以公文書函送業管機關憑辦緩召作業。

 

業管單位:全民防衛動員署
聯絡資訊:陳昭龍中校02-2311-1501分機26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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