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教召
114.10.02
發布單位:文檔處
一、依兵役法第41條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2.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3.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5.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
6.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第1款及第6款為戰時始得受理申請,餘各款自每年4月1日起開始申請,其第2款、第4款及第5款於4月30日截止申請;另第3款配合學校期程,於10月31日截止申請。
業管單位:全民防衛動員署
聯絡資訊:陳昭龍中校02-2311-1501分機26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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