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教召 114.10.02 發布單位:文檔處

一、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8條規定,設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整合作戰地區總力,建立全民防衛支援作戰力量,並協助地方處理災害救援事宜。
二、另依「國防部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設置及實施要點」規定,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為行政動員與軍事動員之協調介面。

 

業管單位:全民防衛動員署
聯絡資訊:陳昭龍中校02-2311-1501分機26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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