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或未准易服社會勞動,或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裁判確定者,不得入學(准易科罰金或准易服社會勞動者,於執行完畢後,始得報考)。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各班隊請依當年度報考簡章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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