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112.02.09
發布單位:資源規劃司
國防部110年7月20日依行政院「噪音管制法」授權訂定「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除原有「設施補助」外,另增訂「現金補償」,提供住戶不同補助方式選項,並於111年起施行,完備機場噪音防制補償法制作業。
國軍機場計龍潭等12座(陸軍3座、空軍9座),各機場均已邀集學者專家成立「噪音改善小組」,並與地方政府就噪音防制補助事宜,每年召開會議協商,經陸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審定後,對受影響「噪音防制區」內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公共設施及住戶等,補助噪音防制設施所需經費,或住戶之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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