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基金
114.01.22
發布單位:政務室(委商)
政府為改善官兵生活品質,落實照顧國軍政策,於87 年奉行政院核准成立「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另自101 年度起,檢討將軍事工程及設施納入辦理,並同時更名為「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以「變產置產」方式檢討國軍無運用計畫之土地處分後專款專用,以供興建國軍營舍及設施工程財源。本基金係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之資本計畫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資料日期: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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