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告
106.10.31
發布單位:政務室(委商)
一、前言
基於維護軍事演習、訓練與營區安全,確保國防軍事任務遂行,並保障人民權益,就相關勤務規範、主管機關、衛哨配置、安全管制、禁止、限制事項、應變處置(含武器使用時機、程序、方式)、補償措施及違反禁止、限制事項之罰則等事項,具有立法之必要性及特殊性,爰擬具軍事演習訓練與營區安全勤務條例草案。
二、草案條文內容摘要:
「軍事演習訓練與營區安全勤務條例」草案定有制定目的、用詞定義、主管機關、軍事演習、軍事營區、安全管制及罰則等,計二十一條條文。
三、公告事項說明:
(一)「軍事演習訓練與營區安全勤務條例」草案主要為目前國軍各項軍事演習、訓練與營區安全勤務之執行,均以訂頒行政規則或實施計畫等方式規範,法位階不足,致各項涉及人民權益之事項,無法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不利於國防軍事任務遂行。
(二)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建議修正,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