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 104.01.05 發布單位:政務室(委商)
針對自由時報今(5)日報導「『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草案』擬開放國防部運用老舊眷村改建土地興建房舍,可出租或售與軍人,引發爭議」乙事,國防部鄭重澄清,本條例擬定精神對募兵推動「尊嚴、待遇、出路」具有實質之指標性,對整體募兵制政策將有助益;其限制條件為不溯及既往並須符合相對應殘等、家庭狀況等要件,其目的確為照顧是類因公傷殘(亡)之弱勢軍人(眷),絕無所謂「自肥」、「二代眷改」或「掏空國產」之疑慮。惟為避免引發社會大眾疑慮,本部已於今日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中,主動撤除該項條文。
國防部說明,有關「募兵制暫行條例」草案第13條,規劃運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非屬商業區且單位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在一定金額(未定)以下之國有土地,以聯合開發、合建或參與都市更新等方式分回取得之房地。其目的係以國有土地權屬仍為國有之前提下,「出租」予志願役現役軍人,其對象是以照顧低階志願役官士兵為主,亦即在申請比例上,將以志願役士兵佔多數,階級愈高,申請員額比例愈低,且租金方面本部規劃依申請人員本俸及住宅所在地相對平均租金比例計算,其各項相關條件、限制等細節事項可於「國軍軍眷住宅處理辦法」訂定,俾真正落實照顧低階、新進人員之良善本意。
國防部強調,本項條文確為照顧現役志願役軍人及是類因公傷殘(亡)之弱勢軍人(眷),絕無外界所言國防部藉此條文「自肥」,甚而涉及「掏空國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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