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應用實施規定
一、依據:
檔案法、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以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目的:
為配合行政資訊公開政策及促進本部檔案開放與應用功能,並落實檔案安全維護及健全檔案管理機制,特訂本實施規定。
三、開放對象:
(一)中華民國國民(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
(二)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國法人、團體。
(三)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請求提供其行政資訊者為限)。
四、作業範圍:
凡向本廠申請檔案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含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全般事項)。
五、檔案應用申請:
(一)民眾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部檔案,應先填具申請書(如附件1),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3、申請項目。
4、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5、檔號(及總檔案號碼)。
6、申請目的。
7、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8、申請日期。
(二)民眾申請檔案應用,得先自行查詢檔案目錄及於確認其應用檔案範圍後逐一將檔案檔號、檔名敘明,未敘明者不在借閱應用範圍內。
(三)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六、申請審核與回覆:
(一)收受民眾申請書後,由文卷室登入收文號及依權責分送各業管承辦單位辦理。
(二)各業管承辦單位應辦事項:
1、依申請書所載事項,確認其正確性,如誤繕者,應補正檔號、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等相關資料於申請書。
2、檢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得以電話通知);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3、受理申請後,應儘速辦理,並自受理日起15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必要時得以延長至30日(延長期間不得逾15日),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資料,資料送達日起算。
4、受理單位依規定向檔案室辦理檔案借調,以供檔案申請准駁之參考,並先擬妥申請審核表(如附件2),必要時簽會檔案所涉業管單位徵詢其意見;檔案如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部分,應先予註記後,會辦業管單位承參及主管;各受會(文)單位應於受會或收辦7日內完成檔案審查及意見退會或函覆,以免延誤作業時效。
5、經審核准予應用檔案者,應將申請審核表回(函)覆申請人,並將申請審核表影本送檔案室;經審查駁回者,除回(函)覆申請人外,應將申請審核表影本併同檔案送交檔案室並辦理還卷手續。
6、民眾所申請之政府資訊如非本部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除應說明其原因外,如確知檔案為其他機關或單位作成或取得者,應函轉該機關或單位辦理並副知申請人。
七、檔案應用:
(一)業管承辦單位應辦事項:
1、申請案件經核准者,應就核准應用項目於檔案應用約定日期前備妥檔案或(電子檔案)併同申請書影本、檔案應用簽收單(如附件3))放置一處待用。
2、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在不影響資料判讀原則下,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1)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2)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之部分適當?藏或遮蓋後影印提供應用。
3、檔案部分抽離或遮蓋情形應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告知申請人。
4、檔案提供申請人應用前,應先將檔案應用須知及應用簽收單交申請人詳閱及完成簽章後,再將檔案交付應用。
5、如需提供申請人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應先收取申請人繳交之郵資、手續費及複製費用後,將檔案複製品併同收據寄交申請人並辦理還卷手續。
6、檔案閱覽、抄錄及複製收費標準(如附件4)。
(二)申請人應注意及辦理事項:
1、於收到核准應用檔案通知後,應於約定時間2個月內至檔案閱覽室,主動出示本部發布之通知(函)、申請審核表及身分證明文件,並依程序完成登記後,始得進入閱覽室;如無法依約定時間履行,應主動與承辦人員連絡及協調應用時間,以利先期備妥檔案以供應用。
2、檔案應用前,應先詳閱「檔案應用須知」及「應用簽收單」,並完成簽章後,始得應用。
3、閱覽或抄錄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檔案或黏添任何附加物品。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三)申請人於閱覽或抄錄檔案時,如有發生前項3所列情形者,應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八、還卷:
(一)業管承辦單位應辦事項:
1、檔案應用完畢,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並依檔案法第26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2、如申請人未能於當日應用檔案完畢者,應於檔案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另約定日期再行調閱應用。
3、檔案應用完畢歸還經點收無訛後,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及將乙聯交付申請人收執;並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及開立收據併同檔案複製品,交予申請人。
4、應將檔案應用簽收單併同應用之檔案,向檔案室辦理還卷手續。
(二)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檔案室所提供之服務時間(當日08:30時至17時)內歸還及配合前項各點辦理。
九、檔案應用統計:
(一)依申請審核表影本及檔案應用簽收單影本所載統計檔案申請應用情形。
(二)每月就民眾申請檔案應用人次、用途、分類及准駁情形依表統計(如附件5),並作成紀錄備查。
(三)每年就民眾申請檔案應用人次、用途、分類、准駁及推廣情形數量依表完成統計(如附件5-1至5-5),並呈報指揮部核備。
十、民眾應用作業流程圖(如附件6)。
十一、其他:
(一)依相關規定及業務權責分層負責表,律定檔案應用核定權責表。
(二)閱覽室提供民眾應用檔案時間:當日08:30時至17時。
(三)閱覽室空間規劃與設施準備,參照檔案管理局編印「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4章『檔案閱覽處所』(4.4.2)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