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跨境犯罪之分析 海軍少校 劉育偉 提  要: 海峽兩岸人民的交往日益頻繁,但也因人民之往來而產生諸多跨地區之刑事犯罪 問題,早期的犯罪類型主要為走私、偷渡、劫機等,近年來則是臺商在大陸地區 被殺害、被擄人勒贖、大陸地區女子來臺假結婚真賣淫、臺灣地區通緝犯潛逃至 大陸地區及跨地區詐欺等犯罪類型;本文擬就目前臺灣地區所遭遇危害社會治安 較為嚴重且以財產經濟利益犯罪為目的之「偷渡」、「走私毒品」、「假結婚真 賣淫、非法打工」、「刑事犯潛逃對岸藏匿」之跨境犯罪相關問題為探討對象, 做為是類犯罪形態的基本介紹。 關鍵詞:海峽兩岸、跨境犯罪、偷渡、走私、假結婚、潛逃 壹、前言 我國政府自1987年11月2日正式開放民眾赴大陸地區〔註一〕探親以來,歷經20年 的民間交流,海峽兩岸人民的交往日益頻繁,但也因人民之往來而產生諸多跨地 區之刑事犯罪問題。早期的犯罪類型主要為走私、偷渡、劫機等,近年來則是臺 商在大陸地區被殺害、被擄人勒贖、大陸地區女子來臺假結婚真賣淫、臺灣地區 通緝犯潛逃至大陸地區及跨地區詐欺等犯罪類型。 貳、傳統兩峽兩岸跨境犯罪之類型〔註二〕 海峽兩岸一直存在著跨境犯罪的困擾,其類型及手法繁多且日趨複雜與多元化, 如「殺人」、「劫機」、「海盜」、「綁架」、「海上搶劫」、「組織犯罪」、 「電腦犯罪」、「違反著作權法」、「恐怖主義活動」、「偷竊文化藝術品」等 犯罪類型,均需要兩岸有關當局相互合作。以下本文將探討目前臺灣地區所遭遇 危害社會治安較烈且以財產經濟利益犯罪為目的之「偷渡」、「走私毒品」、「 假結婚真賣淫、非法打工」、「刑事犯潛逃對岸藏匿」之跨境犯罪相關問題。 一、偷渡之犯罪問題 「非法入境」者通常指非經合法程序進入某一國境之謂,俗稱「偷渡」。「偷渡 者」一般被戲稱為「人蛇」,負責接運人蛇進行偷渡者或組織被稱為「蛇頭」。 非法入境就法律而言係犯罪行為,偷渡犯罪是入出國境重要犯罪形態之一。國家 基於主權及領域管轄權,得對入出國境人員進行管理,無論入境、出境或過境, 均需經過當地國政府之許可,任何未取得合法許可或未經法定程序而闖關越境者 ,均屬偷渡犯罪行為。偷渡途徑通常藉由空路、海路及陸路,由於我國並無睦鄰 邊界,無陸路偷渡情事;由海路偷渡則多數直接以漁船或小船偷渡上岸,此部分 由海巡署掌管;至於空路則經由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及臺灣高雄國際機場入出境, 極小部分則由金馬國內線機場接駁偷渡出入境,此二者均由航空警察局掌管。 大陸地區人民偷渡來臺,始於1982年7月5日嚴達州等7人自屏東坊山加祿堂附近上 岸為首例,迄1987年解除戒嚴及開放大陸探親後,大陸地區人民即不斷偷渡來臺 。近年來,兩岸偷渡仲介集團相互勾串,已朝快速化、集團化及國際化之方向發 展,並逐漸以仲介大陸女子偷渡或以假結婚方式來臺賣淫為主,至於男性偷渡者 ,通常係以臺灣為跳板,上岸後再由集團以偽造證件由空路轉運至外國打工或定 居,或受僱為境外殺手,由此更衍生逼良為娼、販賣人口、擄人暗殺等嚴重之犯 罪問題,對於臺灣地區之治安、海防及國境管理等,均造成重大影響。近期利用 合法申請大陸漁工掩護偷渡犯入境方式儼然成為偷渡新興管道,其方式除利用偽 造證件進行偷渡、合法申請來臺伺機潛逃、利用交通船載運漁工往返往兩岸間逕 行夾帶外,利用大陸偷渡犯充當合法漁工矇蔽查驗之方式,即為偷渡集團為躲避 執法單位查緝之因應管道。政府當初為求臺灣地區漁業資源得以永續發展,在勞 力短缺之情形下,開放僱用外來勞力補充,然而開放至今已有逐漸取代臺灣地區 船員之趨勢,但是在大陸船員普遍替代臺灣地區船員之下,不僅易形成走私偷渡 管道,非但造成國際間對我國產生負面觀感,相對衍生影響社會治安、危及國家 安全之疑慮,我方應持續加強遏阻大陸漁工脫逃事件外,並全力杜絕仲介大陸漁 工業者利用合法申請大陸漁工管道掩護非法偷渡入境等不法情事,以維護國境安 全,社會安定之工作〔註三〕。 自1987年以來,大陸偷渡問題已有逐漸惡化之趨勢。據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 局之統計資料顯示:1987年起至2008年1月緝獲及收容之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5 1,478人、遺返49,989人(如表一)。 二、走私毒品之犯罪問題 所謂走私,一般認為國與國之間非法輸送貨物。但由於臺灣地區和大陸地區之間 的特殊關係,我政府為了有效防止大陸地區物品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制定有懲治 走私條例第12條,該條規定,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 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我 政府之所以禁止走私行為,除了因為該等行為逃漏稅捐,直接對國家稅收產生重 大影響之外,更由於其私運政府管制物品進口出口,嚴重破壞整體經濟政策,而 間接的危害到國內工商業的正常發展,而走私毒品、槍械,更嚴重危害社會治安 ,因此全力查緝自然為政府之重要政策。但由於厚利的引誘,走私狀況始終無法 根絕。 我國之地形四面環海,海岸線長達1,400公里,海、空運發達,利於走私,除非掌 握確實之情報資訊,以目前之設備、檢警調、海關人力,查緝毒品走私欲求萬無 一失,誠屬不易。由歷年偵破之案件顯示,毒梟使用走私方式,大宗毒品是採漁 船直運台灣或貨輪轉運中途接駁等海運方式為主;小宗毒品走私則多以僱用人員 空運夾帶或以小包郵寄方式來台。近年毒梟走私毒品之方式不斷推陳出新,愈來 愈組織化、技巧化,往往涉及犯罪集團且與國際販毒組織有密切關連,走私方式 更是極盡巧思,無奇不有,常見的走私類型有以船隻快艇運送或夾帶魚貨走私、 有利用境內轉運的方式、有採海空貨運夾帶、也有以郵包寄送、或以個人攜帶及 行李托運等手法。 根據歷年來查獲毒品走私案件顯示,各類毒品多來自中國大陸經由海陸走私進入 台灣,大陸地區目前已成為國際毒梟海洛因毒品主要集散地,日、韓、台灣之安 非他命製造集團轉移至大陸東南沿海地區後,大陸地區已成為台灣地區毒品主要 來源國。兩岸不肖之徒為了私益,寧願冒著查獲被判處死刑之罪而走私毒品,如 某歌星之弟弟在大陸走私毒品被查獲判處死刑槍決案〔註五〕。自1999年至2004 年止,曾在媒體曝光的案例,共有28名台彎人被中國大陸各地法院判處死刑,其 中24人被控運毒、販毒或製毒;判決也多集中在6月,2003年9名、 2004年8名台灣人因販毒被判死刑,人數最多。 依據法務部統計,台灣毒品犯罪以海洛因與安非他命兩大類為主,海洛因成品多 產於金三角及中國大陸的雲南省,經東南亞、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等地走私來 台。安非他命則以成品、半成品或原料形態,由中國大陸或鄰近地區以漁船接駁 ,或利用海運貨櫃及空中交通、旅客夾帶走私來台。警察機關於2007年查獲第一 級毒品33,460件 33,957人、毒品183.15公斤;查獲第二級毒品18,547件19,541人、毒品413.12公 斤;查獲第三級毒品1,145件853人,可顯見警察機關自1994年至2008年3月為止, 共破獲為數不少之毒品案件(如表二)。 三、假結婚真賣淫、非法打工之犯罪問題 海峽兩岸於1949年分離分治後,地理上雖相鄰卻因歷史環境之封鎖而未曾發生跨 境之犯罪案件。隨著大陸自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造成國營企業、事業轉型 而下崗之工人及失業人口急遽上升,對大陸社會產生極大的衝擊和犯罪隱患。而 我國政府於l987年11月2日開放臺灣人民赴大陸探親、觀光、投資,開啟兩岸隔絕 近半世紀以來的交流,復於1992年開放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居留,並於同年9月18日 實施「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確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間交流之 法源。 (一)問題概況 大陸目前仍有眾多的失業及農村人口須外出謀生,而臺灣低階勞力市場普遍仍存 在缺工之現象,兩岸生活環境與條件上之差異,產生彼此互補之需求,使得意圖 來臺打工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激增。由於偷渡來臺之費用及風險均較高 ,且易被查獲,而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9項所訂頒之「大陸地區人民在 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即成了兩岸人蛇集團互為勾結、利用,而以「 假結婚」方式引進大陸人民來臺打工、賣淫之途徑。 所謂「假結婚」,是指兩岸人民結婚,形式上完全符合兩岸有關結婚之法律規定 ,但實際上卻非真正的夫妻關係,大陸地區人民只是藉結婚之手段,達到來臺賣 淫或打工之賺錢目的而已。自1992年迄今,兩岸婚姻已逾24萬對,經常居住臺灣 地區者約10餘萬對,並呈現急遽增加之趨勢。大陸地區男女利用「虛偽結婚」之 手段達到來臺目的之情形相當普遍,其中不乏人蛇集團利用仲介謀利,形成共犯 結構。歷年來警方查獲虛偽結婚超過五千餘人(如表三),但所查獲案恐係冰山一 角。為了杜絕虛偽結婚問題,溯自92年9月起,入出境管理局開始對大陸配偶實施 「面談機制」〔註七〕,至 96年5月止累計面談人數超過15萬人,而查獲虛偽結婚者逾5,700餘人,所占之比 率不少,可見虛偽結婚問題之普遍。雖然實施面談對虛偽結婚者已產生警示作用 ,惟假結婚真賣淫問題始終存在,一時仍無法完全禁絕。 大陸地區女子來臺賣淫,其實由來已久,但早期警察機關查獲賣淫的大陸女子, 其入臺途徑幾乎都透過人蛇集團安排,利用漁船由海路偷渡入境,再交由色情業 者掌控安排賣淫。近年來,隨著兩岸人民通婚者日增,遂給人蛇集團可趁之機, 人蛇集團以合法掩護非法的方式,將與臺灣男子結婚的大陸女子或與臺灣高齡阿 嬤結婚之大陸男子,引進臺灣從事色情或非法行業,「假結婚、真賣淫」、「假 結婚、真打工」之問題乃應運而生。 (二)大陸人民來臺之管道:現階段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之管道大體可區分為 1.未經許可入境:除以偷渡方式來臺外,尚包括持偽造、變造護照、旅行證或其 他相類之證書,或以其他非法之方式入境者。 2.社會交流:長期定居、居留:包括依親定居、返臺定居、依親居留、專案居留 、特案居留等對象。 3.短期停留:包括探親、探病、奔喪、團聚、探視等對象。 4.文教交流:包括從事文教、大眾傳播、學術科技研究、產業、民族技藝、宗教 、衛生、法律、地政、營建、公共公程、消防、體育、社會福利等活動。 5.經濟交流:包括從事經貿、交通事務、農業、環保、財金、產業科技、消費者 保護、跨國商務、商務等活動。 以合法方式利用「假結婚」取代偷渡來臺:大陸地區人民為達成來臺淘金美夢, 鑑於以往偷渡方式來臺,所需承擔風險較高且易被查獲,而利用假結婚方式再以 探親、居留名義申請來臺,風險較低,在臺期間有人掩護行動自如,從事不法活 動又不易被查獲,治安機關對於共謀虛偽結婚之偵察及舉證困難,因而假結婚已 成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之最佳途徑。 (三)假結婚真賣淫之女性類型:以假結婚來臺從事色情工作之大陸女子,其類型 有下列二類 1.原即為賣淫女:在人蛇集團遊說下接受安排辦理假結婚後申請來臺探親,獲准 入境後,在機場即由人蛇集團帶走,安排賣淫。有些在大陸本是有正當職業或良 家婦女,受慫恿認為來臺打工短期即可致富,因而透過安排與臺男辦理假結婚, 但來臺後賺錢不易,最後下海賣淫。大陸女子若從事色情工作,其本身、兩岸蛇 頭、人頭丈夫等均有利可圖,形成共利結構,寧願冒險一試。 2.與65歲以上老榮民假結婚者:依規定,兩岸人民結婚,臺灣配偶年齡年逾65歲 或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大陸配偶得申請變更停留事由為團聚,可申請延長停 留至3年,故以照顧之名行滯臺非法賣淫之實者有之。 3.而大陸地區女子在臺賣淫之模式: (1)應召站:大陸地區女子假結婚來臺後,立即由人蛇集團安排到色情應召站或男 士護膚美容店上班,由於部分大陸地區女子來臺完全係由人蛇集團安排打點,因 此,此類大陸地區女子的行動完全由色情集團掌控,入境後大陸地區女子的旅行 證件即被扣留,平日住在出租公寓套房,三餐以便當果腹,有專人負責嚴密看管 以防逃跑;若有嫖客看到報紙分類廣告,致電應召站召妓時,應召站立即以行動 電話通知大陸地區女子「上工」(亦有稱「出街」者),並由應召站專屬的「馬伕 」—專門接送應召女赴賓館賣淫。到達賓館後,應召站派有專人核對嫖客身分證 、健保卡(警察人員健保卡均為110開頭),以防警察冒充嫖客「釣魚」,負責核對 身分者,往往就是向嫖客收取費用者。一般而言,應召站「上游」人員都隱藏於 幕後,平日均以綽號相稱,其確實身分,賣淫之大陸地區女子均無法知悉;實務 上,常發現有應召站製作「小姐守則」、「外場守則」,教導賣淫女子如何討好 嫖客,一旦被警查獲時要如何應付等;甚至有些色情集團聘有專屬律師,賣淫女 子被查獲帶至派出所作筆錄時,立即以行動電話通知律師到場,顯見應召站、色 情集團係以組織化、企業化方式經營,規模十分可觀。 (2)個體戶:部分「假結婚、真賣淫」的大陸地區女子,自組個體戶,相互媒介熟 客賺錢。另有一種類似個人「跑單幫」的賣淫方式,即由假結婚來臺的大陸地區 女子,自行張貼或散發小廣告,並以行動電話聯絡,約定地點後,直接進行性交 易,以避免層層剝削。 (3)網際網路之色情網站:上網在網頁留言、刊登廣告,以煽情、強烈「性」暗示 的詞句,在網路上刊登廣告標榜環肥燕瘦、貨色齊全,並留下行動電話號碼連絡 。 (四)假結婚所衍生之問題 1.利用延期照料滯臺之問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之1 及第18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之臺灣地區配偶年逾65歲或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得 申請在臺團聚、延期照料,總停留期間不得逾3年,致目前兩岸不法仲介集團鑽研 法律漏洞,鎖定國人年逾65歲以上或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做為假結婚理想人頭 。 2.保證人責任之問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9條規定,臺 灣地區人民依規定保證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者,於被保證人逾期不離境時應協助有 關機關強制其出境,並負擔因強制出境所支出之費用;逾期不繳納者,由強制出 境機關移送強制執行。惟實務上,常發生當事人拒不繳納,移送後又無財產可供 強制執行之情形。保證人於保證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後,對在臺行蹤無保 證責任,導致部分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辦理流動人口或戶籍登記後即行方不明, 或未依申請來臺地址居住,對保證不實之責任仍無法達到嚇阻效果。保證人條件 過寬,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5條有關保證人之條件,其 中有正當職業之公民,每年保證對象不得超過5人之規定。對何謂「正當職業」之 界定模糊,致保證人條件過寬,造成保證不實案件屢見不鮮。 3.文書驗證之問題: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9條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機關得要求 當事人送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惟現行做法,並 未要求當事人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須經法定程序之驗證,致有申請人假 冒親屬關係或使用偽、變造證件之情事發生。 4.行方不明之問題:假結婚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於入境後即告行方不明之情形 日益增加。警政署已完成建置行蹤不明人口查詢系統,對行方不明,境管局業已 規劃輸入相關資料,提供基層單位正確資訊,突破查處行方不明工作所遇瓶頸。 5.偵辦假結婚案件遭遇之問題:我國民法對夫妻關係之持續不以同居為要件,結 婚無效或撤銷之訴須由當事人或關係人為之,政府機關無權置喙。兩岸投機者或 特殊對象利用假結婚方式合法申請來臺,治案機關縱然發現有假結婚之疑,若非 當事人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或有所坦承,否則並無法辦之基礎,形成境管漏洞。現 行法令對大陸配偶來臺從事賣淫之行為無法有效禁絕,仲介集團及假結婚人頭等 共犯結構,僅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分,無法達到嚇阻效果。查獲大陸地區人 民「假結婚、真賣淫」經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案件,仲介集團或蛇頭聘請專業律師 ,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法律漏洞,提起 抗告及要求責付與律師,逃避被強制出境,另以司法案件未結為由申准延期,再 易地重操舊業,倘治安機關執行強制出境時即提出控訴,造成基層執法單位之困 擾。 四、刑事犯潛逃對岸藏匿之問題 兩岸因在政治上對立,無法營建共同打擊犯罪之架構和機制,因此不法者利用兩 岸司法權無法伸展,犯罪或被通緝後潛逃至彼岸,以逃避刑事制裁,亦有在對岸 犯案後再逃回者。 大陸地區人民既可輕易自大陸沿海搭船直接偷渡上岸,亦可持偽、變造之護照搭 機偷渡入境。相對地,臺灣地區人民只要透過人蛇集團的安排,也可依循相同模 式、管道,由臺灣搭船直接偷渡至大陸,亦可輕易地持用偽、變造(或冒用)護照 直奔大陸或循小三通模式,從金馬進入福建,或從大陸直接偷渡回臺灣。 根據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資料顯示,近年來臺灣地區有愈來愈多為了經濟利益犯 罪(如黑道工程圍標、貪瀆、利用職務盜領客戶或銀行存款)或被通緝後潛逃彼岸 藏匿以享受不法利益,大陸已成為黑白二道犯罪者的避護所。像黑道的張安樂、 白道的伍澤元、盜賣理律30億股票的劉偉杰等人,潛逃大陸後變造臺商的臺胞證 ,掩護身分繼續逍遙。 依據海峽交流基金會之統計資料顯示,近年來臺灣地區刑事犯潛逃對岸的人數有 逐年遞增之趨勢,從1990年至2005年11月轉請大陸協緝之人數為611人,大陸緝獲 執行遣返者76人,大陸主動遺返者92人〔註九〕。但迄今國內尚有刑事嫌疑犯44 3名潛逃大陸而未被逮捕。這些潛逃大陸的刑事犯中不乏大哥級人物,且經常隔海 遙控臺灣的弟兄從事非法活動,更有趁機與大陸組織犯罪集團串聯進行臺海走私 毒品、勞工、娼妓、贓車及軍火槍械的非法經濟活動。 (一)刑事犯潛逃對岸藏匿,約可歸納為四種類型 1.黑道份子:黑道份子在臺灣經營酒店,色情行業、砂石場、賭場、暴力討債、 工程圍標、圍事等組織犯罪,1984年11月12日國內開始實施「一清專案」,後續 實施「迅雷專案」、「雷霆專案」等大規模掃黑行動,部分黑道份子即透過管道 ,偷渡潛逃大陸藏匿,像是有黑道皇帝之稱的螢橋幫老大張真、天道盟同心會長 簡建榮、張安樂、吳桐潭〔註十〕。 2.白道份子:民意代表、公務人員利用職權犯罪,為了逃避制裁而潛逃大陸藏匿 ,如廣三案被告曾正仁、共諜案葉裕鎮,因涉及四汴頭和八里污水廠弊案更一審 判處15年徒刑的前立委員伍澤元,涉及久俊開發案、新竹科學園區銅鑼基地徵收 弊案的前立委王素筠,因賄選罪被判刑22個月的高雄市議會前議長朱安雄。 3.通緝犯:依據警政署統計資料,潛逃大陸通緝犯係在臺灣犯殺人、強盜、重大 經濟等犯罪,未被查獲前或被查獲經法院判決,為逃避刑法制裁而潛逃大陸者, 自1990年9月「金門協議」簽訂迄2005年11月止,我國函請大陸方面協緝遺返的通 緝犯共計611人,但經大陸緝獲遺返者,僅有168人,目前至少有400多名臺灣通緝 犯懷疑正匿藏在大陸,包括涉嫌謀殺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的毒犯黃上豐,以及曾有 「雲林黑道皇帝」之稱的吳斯文、黃村等人。其中部分黑幫大佬,均是在我國警 方過去多次大規模掃黑行動中,聞風潛逃到大陸,在廈門、福州、廣州及上海等 地躲藏,一些人以假身份在當地經商,亦有些洗黑錢取得外國護照後伺機再逃往 別國,可見通緝犯潛逃大陸者,日愈增多。通緝犯在大陸藏匿,大部分都是經由 人蛇集團安排偷渡往福建等地,每人「收費」10至20萬港幣不等,若被警方視為 重犯,偷渡費用會更高,比起大陸地區人民偷渡至臺灣的價錢貴7至8倍。警方私 下估計,朱安雄偷渡往大陸,至少要付出25萬港幣,由於風聲緊,人蛇集團還可 能趁機漲到70多萬港幣。 4.捲款潛逃者:2000年5月10日前臺銀松江分行襄理陳守樸盜賣臺銀總值10億2千 餘萬元之中央建設公債;2003年10月9日理律法律事務所前法務專員劉偉偉杰盜賣 國外客戶委託處理的股票,侵占股款30億元;2005年6月20日高雄市衛豐保全吳伯 霆監守自盜3500萬元後循小三通方式潛逃大陸;2006年1月28日臺灣企銀臺中縣太 平分行出納王志生涉嫌監守自盜1,600多萬元潛逃大陸藏匿。 (二)大陸地區人民犯案潛逃臺灣者 徐曉春於1989年10月間,勾結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分行花園營業所會計王涼怡盜領 港幣454萬元後逃到香港,再攜贓款逃往臺灣藏匿。1990年6月徐曉春被警查獲, 於1991年12月間被遺返大陸歸案;王淑怡仍在逃〔註十一〕。另大陸逃往臺灣藏 匿之特大貪污犯吳大鵬、王煒,劫船投往金門的犯罪嫌疑人武晉雄、鄭宗萍;劫 機犯罪嫌疑人劉善忠、黃樹剛、韓鳳英被警查獲後均依規定潛返大陸〔註十二〕 。從1990年至2005年11月止,大陸要求我國遺返之刑事犯有18人,我國緝獲執行 遺返者12人,我國主動遺返19人〔註十三〕。 參、結語 自兩岸開放交流後,人民往來頻繁,一些回鄉探親、旅遊、經商者,大肆渲染, 刻意炫耀臺灣賺錢容易,在「臺錢淹腳目下」及臺灣人民收入高過大陸人民數十 倍,生活富裕,又兩岸人民在血緣、同種文化、語言、生活習慣相同下,使大陸 地區人民嚮往臺灣富裕生活,為改善生活千方百計想到臺灣淘金,勾結兩岸不法 分子非法偷渡入境臺灣、女為假結婚其賣淫、男為非法打工、走私槍械、毒品、 境外殺手,刑事犯潛逃臺灣藏匿。 大陸人民在臺非法打工,女子在臺從事賣淫,估計一年賺取新臺幣5億元以上。大 陸地區人民偷渡、從事非法工作被警查獲,滯留在拘留所或收容所等待遣返,平 均需188天才能遣返大陸,耗費大批警力戒護及龐大食宿、醫療經費,嚴重影響國 家經濟發展、社會治安、國家安全。 我國從 1984年起連續進行大規模的掃黑行動,黑道、流氓幫派分子、通緝犯等不 法分子,利用兩岸間特殊之政治情況、兩岸法規不健全及兩岸司法權無法伸展, 目前至少有 400多名臺灣通緝犯潛逃大陸藏匿。彼等以臺商身分進入大陸,並勾 結當地不法分子或隔海遙控臺灣不法分子繼續從事不法,謀求暴利,大陸已逐漸 成為臺灣逃犯的避風港,且衍生許多兩岸間跨境犯罪,影響兩岸治安甚鉅。為懲 處涉及兩岸的跨境犯罪,維護兩岸人民的共同利益,兩岸應暫時擱置主權及政治 意識形態,就刑事事務展開司法合作與互助,兩岸警察(公安)展開交流、蒐集、 傳遞犯罪情資,共同打擊人蛇集團、毒梟及潛逃至彼岸藏匿刑事犯。 〔註釋〕 註一:關於海峽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我國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已制定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故本文用語遵循該條例之規定。 註二:鄧龍珍,《海峽兩岸跨境經濟犯罪問題之研究》,國立中山大學大陸研究 所碩士論文,2006年6月。 註三:〈偵破大陸漁工集體偷渡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http://www.c ib.gov.tw/news/news01_2.aspx?no=1080,最後上網檢視日期:2007年1月17日。 註四: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 pcode/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收容、遣返人數統計表.doc 註五:「四弟今槍決 余天淚滿襟」,自由電子報,2005年6月26日。http://www .libertytimes.com.tw/2005/new/jun/26/today;最後上網檢視日期:2007年1月 16日。 註六: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publi c/Attachment/f1208245430163.xls。 註七:大陸配偶面談機制於92年9月1日啟動,移民署成立以前,全國面談地點僅 有6處(臺北、臺中、高雄、花蓮、金門及馬祖),面談案件平均等待時間需時2∼ 3個月。移民署成立後,面談地點大幅增加為25處;除臺北市、臺北縣及桃園縣等 3地,因轄內外來人口數量龐大(約佔全國外來人口總數之二分之一),面談案件等 待時間均較其他縣市稍長約1個半月外,其他縣市均在1個月以內完成,並無外界 所傳每件面談案件須等候3個月以上,甚至更久的說法。 註八: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 pcode/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後從事非法活動統計表.doc 註九:兩岸交流統計資料,海峽交流基金會編。http://www.sef.org.tw/xls/st atist/st14.xls 註十:流亡10年吳桐潭押返國神情憔悴戴口罩防SARS,東森新聞網,2003年3月3 1日。http://www.ettoday.com/2003/03/31 /328-1433108.htm,最後上網檢視日 期:2007年1月16日。 註十一:徐曉春貪污案,香港貿易發局網,1993年12月20日。http://panprd.td ctrade.com/content_chi.aspx?data=panprd_co ntent_chi&contentid=115596& src=RA_Guangdong&w_sid=194&w_pid=676&w_nid=10332&w_cid=115596&w_idt=19 00-01-01&w_oid=29&w_jid=。最後上網檢視日期:2007年1月16日。 註十二:金門商談隨筆歲月崢嶸 海峽見證,中國臺灣網,2001年4月10日。http ://203.192.15.114/web/webportal/W2008642/webportal/W2008642/Uadmin/A20 25342.html,最後上網檢視日期:2007年1月16日。 註十三:兩岸交流統計資料,海峽交流基金彙編。http://www.sef.org.tw/xls/ statist/st14.xls